今天搭捷運發生了一事情,讓我覺得當一個人無知時,不知道是好還是不好


從龍山寺到士林時,我通常是會在西門搭小南門線至中正紀堂換車,這時我從最下面(B3)的月台走到上一層的月台(B2)等待往北投或是淡水的列車,發現到一個物體從列車軌道上被丟上來,接著看到一個人從列車軌道上爬上來,天呀是一個人耶,那一位先生要幫一個阿媽撿他孫子的鞋。


我心裡當時有好幾個想法過去


一、那個人是自已跳下的呀~~沒被車撞死


二、那個人沒被高壓電電死呀(真的不是我要詛咒他~~)


三、捷運局的人有沒有發現呀~~


四 、下一班捷運會不會來呀~~會不會把那個人撞到呀~~


結果捷運局的人來查看列車軌道,並且把那位正要離開的先生攔下來~~,那個阿媽還回頭去跟捷運局的人員說,他是好心要幫我啦~~,請小姐不要怪他~~,他直的是好心啦~~~。


但我很想跟那個阿媽說,不是好不好心的問題,那位好心的先生其實可以按緊急通話系統,請捷運局的人員將鞋子撿起來,阿媽你讓那個先生吃罰單,也讓他處在危險的狀況中,原因如下。


一、列車軌道都有高壓電


二、列車行駛很快,你不知何時下一班會進來


三、列車進站時的速度也很快,列車駕駛看到你時可能來不急剎車了


 


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違規事件


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一、進入站區內旅客詢問處內、職員區等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者。
二、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
 


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一、進入站區內各類機房、管制區、月台管制區等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者。
二、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致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一、進入站區內月台管制區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致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者。
二、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致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者。



告訴各位搭乘搭運的朋友,請有任何問題(真的是有問題)按緊急通話按鈕,千萬不要自已處理,以免吃到罰單,無論是好心還是無意,因為你的行為會影響所有的事情,也包含你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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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nie197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